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湖北税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精神,积极做好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九个审批项目:
  1.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
  2.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
  5.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7.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8.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上述项目审批后的后续管理:
  1.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等其计提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其计提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3.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等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可平均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结转年限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三、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即上述九个审批项目不再报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键词:外国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