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研究,关于我省个体工商户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园艺植物)、粮食等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