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
发票分类代码和
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湖北省普通
发票分类代码和
发票号码编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
发票分类代码:
发票分类代码共12位
第1位为国税代码,即1代表国税普通
发票;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以全国(地、市)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用四位数表示;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印制的
发票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
发票代码:2表示增值税普通
发票;4表示收购业务
发票;6表示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临时经营
发票和其他
发票(即上述
发票之外的
发票)。
第9位为
发票联次、税务机关使用
发票的代码。分别用1-8代表不同的
发票联次,是几联的
发票就以相应的数字几表示,9为税务机关使用
发票号。
第10位为票种和金额版本代码:0为电脑版
发票、1为万元版;2为十万元版;3为百万元版、4为千元版、5为百元版。
第11位为统一
发票和企业冠名
发票代码:0为统一
发票、1-9为企业冠名
发票。如果代码不够使用的,可考虑与第12位批次代码结合,以满足企业自印
发票和统一编码的要求。在同一市州局最多可允许90家企业冠名
发票,当与第12位批次代码结合时,不再编制批次代码。
第12位为批次代码,代表当年同一种
发票的印制批次。
二、
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