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由于损失数额较大且确需分年扣除的,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二、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批准后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报省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