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湖北税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我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仍按省局鄂国税发﹝2003﹞118号文件的规定,确定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1号)和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狮子山街华中农业大学),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关键词:增值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