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
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6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车辆
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改革后有关财务工作正常运转,特强调以下几点:
一、过渡期间,省国税局预拨的车购税专项经费只能用于车购税征收工作日常必要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统一着装等专项支出。车购税划转人员的税务制服待系统换装时统一发放。
二、原车购税机构资产的划转必须坚持先审计、后进行财产分割的原则。划转完成前的过渡期间,新的车购税征管机构仍在原车购税办税场所办公。
三、车购税征收机构财务管理体制,比照现行国税机构财务管理体制办理,纳入各级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不得另行开设经费账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
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