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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受理案件的录入
  (一)对本级受理的检举案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案件系统”),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7日内处理完毕。
  (二)对上级通过“案件系统”交办、督办的检举案件,应在收到纸质函件当天,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3日内处理完毕。
  二、查处结果的录入
  (一)本级直接查处的检举案件结案后,稽查局各部门应及时将税务文书、取证材料、入库凭证等资料交举报中心立卷存档,举报中心应在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案件系统”。
  (二)对上级交办、督办的检举案件,必须严格按照(鄂国税函〔2003〕307号)文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对不能按时报送查处结果的,要严格案件延期的审批程序。
  三、各级国税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举报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案件系统”的正常运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征管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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