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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调节功能,进一步促进磷矿石资源的有效配置,结合各地磷矿石资源的开采现状及税收征管情况,根据省政府鄂政函﹝2002﹞173号文件的授权,现决定将全省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3元/吨。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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