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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地验车问题
  各级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验车人应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接收人”栏内签字。
  二、关于滞纳金问题
  车购办在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时,采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制证开票的,将计算的滞纳金金额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直接输入;采用手工方式填写的,将计算的滞纳金金额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滞纳金”栏内填写。
  三、关于免税车辆先征税后退税问题
  对需要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的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为不耽误纳税人上牌时间,可先征税后退税,征税时先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存放在车辆购置税档案袋内,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时,再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并将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第二联)和免税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收回存档。
  四、关于报表报送问题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Excel格式)。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center流转税车辆购置税”。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2:《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doc
关键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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