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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全省性民间组织:
  为落实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票据和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发〔2003〕53号)的精神,加强民间组织票据管理,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现就民间组织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从2005年8月起,民间组织统一使用《湖北省民间组织统一发票》,鄂民政发〔2003〕53号文中的《湖北省民间组织专用收据》同时停止使用。发票的印制程序为:由使用发票的民间组织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年度用票计划并按计划缴纳发票工本费,同时将用票计划报所在地民政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民政局汇总后,分别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和民政局,再以市州为单位分别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最后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上报计划统一编号印制,并依计划发送各地方税务局。
  民间组织发票实行按年度申报计划,按年度印制,当年印制的民间组织发票使用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第一季度。
  2005年的用票计划各地要按照上述程序7月15日前报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各级民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密切联系,加强配合。
  二、民间组织应持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发的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按月依核定数量和方式领购民间组织统一发票。
  三、民间组织发票的使用范围为鄂民政发〔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两种发票的使用范围。
  四、各地要加强对民间组织发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应配合地税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间组织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有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湖北省民间组织统一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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