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第十三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初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湖北省资源
综合利用条例》,经研究,定于2005年11月下旬召开第13批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会议,请认真做好初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符合鄂经贸资字〔1998〕577号文件或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从事资源
综合利用的企业(项目)(含电厂、机组。下同)
2、到2005年11月底有效期满须重新申报、认定的企业(项目)。
二、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申请。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部门,按照《湖北省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初审。
3、经市、州、直管市、林区初审合格的企业(项目),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将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省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初审合格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三、申报材料
凡申报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2、资源
综合利用工作情况说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必须逐项填写,不得漏项。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必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5、市(县、区)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和
综合利用资源在生产原材料中掺和比例的证明(水泥企业和电厂、机组另有要求)。
6、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资源
综合利用生产过程无二次污染的证明。
7、由废弃物排放单位出具的
综合利用资源用量证明。
8、凡申报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有市、州、直管市、林区地税局的调查报告。首次申报认定的,要说明申报认定的依据和所得税享受年限;重新申报的,要有享受所得税减免情况的说明。
9、凡申报50万元以上增值税退免的企业或电厂(机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税局必须实地查看并提供调查报告。
10、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产品独立核算证明。
四、水泥生产企业的申报要求
1、水泥生产企业均按新标准强度等级申报;42.5强度等级及以上的水泥项目暂不要申报。
2、水泥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和
综合利用资源在原材料中的掺和比例证明由市、州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
五、电厂(机组)的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填写《资源
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附件2);单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须同时填写《资源
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核发申请表》(附件3)。
2、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资源
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文件要求,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必须占入炉燃料重量60%以上。相关检验证明由市、州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六、其他事项和要求
1、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的审核、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负责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实是求是,如实作出检验、检测结论。各地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要深入到现场,查阅台账、实地考察,严格按照条件对申报企业(项目)认真进行核查。对生物工程、化工、纺织、医药等专业性较强的企业(项目),必要时应请相关专家进行考察,并根据《湖北省资源
综合利用目录》,提供考察意见,确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
2、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费用幅度内收取检验、检测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3、各市、州应当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从事资源
综合利用的大型企业予以申报,发挥大型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龙头作用和示范效应。
4、省认定委员会于2005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受理材料,请各地按规定的申报时限将初审合格的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省国税局流转税处和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各1份,(电厂、机组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3份,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