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湖北税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5﹞7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异常发票采集的问题。一是对2005年7月1日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在采集范围内。二是对未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先征收车辆购置税,然后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对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号。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的问题。各地应按总局规定的规格统一刻制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分发使用。
  三、关于“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的问题。各地税源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均应安装“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分别用于税源管理部门对异常发票信息和车辆识别代码的比对及查询,技术部门的数据清分及传递。
关键词:购置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