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追缴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批复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追缴湖北三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偷逃车辆购置
附加费的请示》(宜市国税发〔2005〕11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文件“2001年1月1日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的车辆购置
附加费,在代征期间,由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负责追缴;代征期满,则由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负责追缴”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已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湖北三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的车辆购置
附加费应由你局负责追缴。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