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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总工会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市国税机关代收企事业单位应上解工会经费的通知

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用工单位,各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武汉市工会条例》,保障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市总工会和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全市企事业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改由国税机关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无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应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税机关代收(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具体包括:
  1、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
  2、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
  3、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省属在汉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在汉分公司、子公司等。
  4、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筹备金。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企业、事业单位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应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不得以“计税工资总额”作为基数。“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为依据。
  1、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内,其中外籍人员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
  2、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由其他科目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费用),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工资总额难以确定或不能如实反映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作为收缴基数。
  三、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五十,上解上级工会百分之五十。其上解上级工会百分之五十部分经费由国税机关代收。基层工会留用部分经费仍按现行办法由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本单位工会。
  2、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
  ⑴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移动通信武汉营销中心、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和铁通武汉分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工行省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交行武汉分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保险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太平洋保险武汉分公司、江岸车辆厂、武昌车辆厂为百分之十(应上解市总工会部分经费)。
  ⑵东航武汉市分公司为百分之五(应上解市总工会部分经费)。
  3、开业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国税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收工会筹备金。
  4、企事业单位名单和工会经费收缴比例由市总工会核准。
  四、代收工会经费的方式
  应上解工会经费委托国税机关代收后,本单位工会组织应向上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改由企事业单位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应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期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按月或季度代收,月工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月申报;月工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季申报。
  国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期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纳工会经费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数,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工会经费),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委托国税机关代收后,各企事业单位工会留用的百分之五十工会经费仍按现行办法由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本单位工会,工会给单位行政方面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本单位工会实收部分),企事业单位以此收据和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工会经费)第一联或以银行开具的“缴款回单”,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市总工会和各企事业单位主管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的指导、监管和审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
  五、工会经费的清算和法律责任
  工会经费实行国税机关代收后,对欠缴、漏缴、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经查实后,由市总工会和国税机关联合签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并从滞纳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经两次催缴无效的,由市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有关规定
  从2006年元月1日起,各区、局(总公司)不再收缴上述国税机关代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关键词:代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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