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学校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办税务登记。
(二)对新办的各类学校,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学校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相关税收政策管理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从事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适用《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对不具备学历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
(三)对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凡按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的,可免征
营业税;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的,应全额征收
营业税。
三、发票管理
各类学校要按本《通知》的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原收款收据停止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教育劳务税收征收管理,对学校落实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了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和省地税局税政一处。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