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全面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共同推进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是省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
征管基础、强化税(费)源管理所提出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全面推进税(费)源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巩固
征管基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整体效能等方面,充分认识推进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推进涉及部门较多、综合性较强。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与
征管机构调整、税(费)源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考核、税收信息化推进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通盘考虑,科学规划,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实施方案(意见)。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部署,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注重资源整合,形成推进合力,加强督导和检查,促进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重点突出,力求实效
(一)奠定工作基础。规范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规范》的要求,搭建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框架,打造其工作基础平台,结合实际制定《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目录和职责》,以及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操作办法。要借鉴和吸收etax系统初始化、税(费)源普查、
征管资料达标升级工作的有益经验和作法,为推进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所用。要做好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推进中的调查研究,特别是采集录入中的税收业务与信息化的衔接与配套问题、逐步规范和统一相应的业务口径、技术标准。
(二)准备迎接检查。全省下半年将要开展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检查,这是对
征管资料管理和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开展情况的督导和促进。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必要准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实施方案、《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目录和职责》等基础性工作,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四率”抽查,重点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发票管理,以及其他静态税源等基础资料信息的采集录入。
(三)加强人员培训。采集录入人员素质是规范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重要因素。各级地税机关及基层
征管单位要倚重创建学习型机关这一载体,根据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规范化要求,对负有采集录入职责的不同岗位人员开展针对性地培训,积极营造学业务、学技能的良好氛围,不断促进采集录入人员的素质提高。
三、注重总结,不断完善
规范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具有一定探索性。各地在推进过程中,应以科学发展现为指导,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努力探索工作规律,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配套工作机制,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税收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保证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本次印发的《规范》未附列全省统一的《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目录》,待省局信息中心制定后,再行下发执行。
《规范》执行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北省地方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管理规范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巩固和完善税收
征管基础,提高税收
征管数字化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地方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运用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对税收
征管信息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部门(单位)及涉税岗位。主要包括办税服务厅、基层管理分局、稽查局等直接从事
征管查的单位及涉税岗位,上级税收业务管理部门及涉税管理岗位。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管理部门(单位)及岗位将所获取的涉税信息,输(导)入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的行为,或运用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对税收
征管信息进行采集和维护活动。
第四条 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应遵循及时有效、真实准确、全面安全、科学合理的原则,与税收
征管资料管理相结合、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统一。
第五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对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应用的全过程管理,依托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实施税收
征管信息集中处理及“一户式”管理,实现信息管理的标准化。
第六条 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应统一采集录入标准,规范采集录入信息来源及对象、岗位及职责、操作流程、工作时限等。
第七条 全省地方税收
征管信息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
征管(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同级其他税收业务管理部门对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管理,对基层
征管单位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指导、检查、监督;计统、税政、法规、发票等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规范,参与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检查与监督,以及审批(核)事项税收
征管信息的维护;信息部门负责包括电子数据的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的维护,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培训。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稽查等单位负责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维护和考核。
第八条 负责采集、录入的税收管理部门(单位)及岗位应建立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自检、互检与机检的审核机制,保证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质量。
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质量主要指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处理主体
第九条 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主体应是运用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对税收
征管信息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部门(单位)及涉税管理人员。
第十条 采集录入以“谁采集、谁录入、谁负责”为主,也可视情况将采集与录入适当分离。
采集录入人员应按其职责权限的要求,及时更新维护税收
征管信息。
第十一条 县(市)、区局应根据《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目录》、
征管流程、岗位设置、计算机配置等要求,制定分部门、分岗位的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责任规范,作为税收
征管信息全面采集录入的规范及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采集录入的处理对象是税收
征管信息。
本规范所称的税收
征管信息是指能反映纳税人涉税基本状态和活动、体现税务机关税收
征管全过程监控运行状况的文字、数字等基本记录。
第十三条 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与税收
征管资料整理、传递相协同。
第十四条 税收
征管信息主要分类。
(一) 按税收
征管业务流程可分为:税务登记类、帐簿管理类、发票管理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税务处罚类、税收保全和强制类、行政复议类、行政诉讼类、行政赔偿类、行政许可类、其他类。
(二) 按层级管理可分为操作层信息与管理层信息,即初级信息(管理员、征收员、稽查员必前置采集录入的信息),二级信息(在初级信息基础上需经基层管理分局或稽查局以上单位职权集中处理的信息),三级信息(虽经基层管理分局处理但仍需上级有权机构审批的信息)。
(三) 按照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分为静态信息与动态信息。
(四) 按
征管资料管理分类可分为分户资料信息与综合资料信息。
(五) 按信息来源可分为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
(六) 按税收
征管信息管理软件的模块分类可分为若干模块信息。
第十五条 直接从事
征管的单位和上级税收业务管理部门的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管理的基本范围:
(一) 征收分局或办税服务厅负责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领购、发票发售、代征开票等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
(二) 基层管理分局负责漏征漏管户清理、外出经营、催报催缴、税款核定、停业复业、延期申报、缓缴税款、税收减免,发票缴销、发票停供、日常检查、行政处理等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管理。
(三) 稽查局负责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处理(处罚)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
(四) 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事项等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
实现机构扁平化管理的地方可参考以上范围,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四章 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可采用手工采集录入、软盘(IC卡、U盘等)传递、网上采集、光电扫描等方式录(导)入。
第十七条 负有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各岗位人员应按业务(操作)流程和规定的职责、权限、时限、路径、口径、范围和其他标准采集录入规定的
征管信息,定期清理无效信息。
第十八条 同一
征管信息应一次录入、及时维护、增值利用、全面共享。
第十九条 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采集流程。由收集资料、整理核对两个环节组成。
收集资料:采集人员按《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目录》及规定的职责要求,采集税收
征管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税收
征管信息。
整理核对:采集人员对自行采集和其他部门及岗位传入的税收
征管资料信息进行筛选、归类、调查、审核。
(二)录入流程。由登录系统、选定模块、录入信息、审核信息、存储信息五个环节所组成。
登录系统:录入人员按照设定的登录方式进入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
选定模块:录入人员根据所需要录入的
征管信息的属性分类,以最优的路径选定
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应处理模块。
录入信息:录入人员打开相应处理模块的录入界面(模板)、将需要录入的纸质和其他介质所载的
征管信息录(导)入
征管信息系统。
审核信息:录入人员将纸质资料与所录入的
征管信息比对、或直接审核所录入的
征管信息,核查信息是否录全、录准。
存储信息:录入人员将录入审核后
征管信息保存于
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库。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包括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等目标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其考核评估与税收
征管信息的定期清理比对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的日志记录各类操作的功能,并结合纸质资料查对审核评估税收
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质量,确定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事项。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与方式:
(一) 采集完整率:查看相关的税收
征管文书和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表,核对应采集税收
征管文书和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表的份数及细项数,看采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应采集的信息是否全面进行采集。
采集完整率=(已采集的信息细项数/应采集的信息细项数)×100%。
(二)采集准确率:实地抽查纳税人的静态和动态信息,与已采集的税收
征管文书和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表所载信息相核对,看采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进行准确采集。
采集准确率=(1-已采集的信息细项差错数/已采集的信息细项数)×100%。
(三) 录入完整率:将应录入的税收
征管文书和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表等纸质资料信息与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所存信息进行核对,核查信息录入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全面及时进行信息录入。
录入完整率=(已录入的信息细项数/应录入的信息细项数)×100%。
(四) 录入准确率:将应录入的
征管文书和
征管信息采集表等纸质资料信息与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所存信息进行核对,核查信息录入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进行准确录入。
录入准确率=(1-已录入信息细项差错数/已录入的信息细项数)×100%。
第二十三条 税收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的过错责任追究,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所征收的社保费和行政规费的
征管信息采集录入管理适用于本规范。
稽查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由省稽查局具体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