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关于我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的请示》(江厂政﹝2006﹞106号)。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货车轮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与规划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发改规划准字﹝2006﹞032号),该项目
投资总额2877万元,其中国产设备
投资额1884万元,全部系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经审核,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
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抵免手续,并将抵免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