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本文第一条失效。参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146号文
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在金融单位的借贷行为中,借款方以房地产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代本息,金融单位依有关法律规定,已取得企业以资抵贷的房屋所有权和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已使用的房地产,由金融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虽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未使和的记地产,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和税;对金融单位暂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但实际已在使用的房地产,按原省税务局﹝87﹞鄂税字第246号的规定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金融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改制后交由财政部六托管的房地产的征税规定
根据企业改制有关规定,企业将部分土地、房产实行资产剥离,交由财政部门托管。尽管产权形式发生发变化,但这部
分土地和房产的实际使用人仍为该企业。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和﹝89﹞国税地字第140号“对纳税人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规定应以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企业主管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规定
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管理费和其他收入,具有事业、企业两种性质的企业主管部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应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按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即按财政拨款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