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湖北省资源
综合利用条例》(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结合我省资源
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湖北省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鄂经贸资字〔1998〕577号)和《资源
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鄂经贸资源〔2000〕882号)同时废止。
资源
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
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
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湖北省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