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2006年增值税吨油税负的通知
荆州市、潜江市、仙桃市、天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江汉油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跨地区开采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5﹞291号)的要求,省局组织了江汉油田分公司2006年度增值税的清算,现将江汉油田分公司2006年增值税吨油税负核定如下:
一、江汉油田分公司2006年增值税吨油税负为185元/吨,潜江市国税局应在6月底前将各地2006年应划拨增值税的差额划拨到位。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江汉油田分公司各地油井暂按185元/吨的增值税税负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