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02号),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行业分类的标准,总局对
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加工及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项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宜昌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已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待遇,按本通知规定自2007年度起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