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省文物局来函,要求明确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征收
增值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文物在财务处理上应与销售其他货物分别核算,销售其他货物仍按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
附件1:《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分户户籍台帐》.doc附件2:《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doc附件3:《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分户审批台帐》.doc附件4:《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年度清算暨年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