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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三峡库区耕地占用税有关事项的复函
湖北省移民局:
贵局《关于缴纳湖北省三峡库区移民安置
耕地
占用税有关事项的函》(鄂移函﹝2006﹞51号)收悉。鉴于
耕地
占用税征管体制已调整由地税部门征收,因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的意见,对2005年度应当缴纳的1000万元税收以及以后年度应当交纳的
耕地
占用税,均请你局向我局下属的社保局重点税收征收所申请缴纳,并同时报省财政厅办理返还手续。
此复。
关键词:
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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