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财税字〔1997〕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国税发〔2006〕23号)收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已明确规定,通过借权、挂靠出口的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以不承担出口外销业务的债权债务,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汇或出口退税风险,收汇后以各种方式取得自身利益,再按一定的汇兑价格以支付货款等名义将主要出口退税款归他人所有方式出口的货物,应认定为是通过借权、挂靠出口的货物。
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是对以往出口退税规定的进一步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