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关于办理造船设施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长航宜厂发﹝2007﹞第106号)收悉。经审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造船设施改扩建技术改造(南区)项目已经取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规划准字﹝2007﹞0101号)确认,项目
投资总额4980万元,其中国产设备
投资额2028万元,全部系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
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抵免手续,并将抵免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