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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于枣阳市金鹿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枣阳市金鹿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扩能环保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的请示》(枣金鹿发﹝2007﹞8号),要求对其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审核。经审核,枣阳市金鹿化工有限公司三聚氯氰扩能环保技改项目(鄂发改规划准字﹝2007﹞0107号)投资总额1180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761.2万元,全部系自筹资金及银行存款,符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枣阳市金鹿化工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抵免手续,并将抵免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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