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电机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电机厂《关于申请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的报告》(长电厂发﹝2007﹞63号)收悉。经审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电机厂年产四万台变极、变频电机扩建项目已经取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规划准字﹝2007﹞0109号)确认,项目
投资总额4276万元,其中国产设备
投资额1098.7443万元,全部系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电机厂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
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抵免手续,并将抵免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