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你局《关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宜市国税发﹝2007﹞130号),要求对其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审核立项。
经审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的60万吨/年硫磺制酸及余热回收扩建改造项目已经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规划准字﹝2007﹞105号)确认,项目投资总额22000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额6610万元,全部系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按规定计算抵免
企业所得税,准予立项。请你局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办理抵免手续,并将抵免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