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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减免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确认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确认机关为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纳税人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应按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资格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见附件一)。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资格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见附件二)。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三、审核调查的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的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二)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案头审核后,发现有疑问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国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国税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六)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是否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供资料明细表
  附件2: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应提供资料明细表附件1: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供资料明细表.doc
附件2: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应提供资料明细表.doc
关键词: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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