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确立地税部门为征收主体的相关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推动全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调整工作思路。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准确把握精神,坚持征收主体地位,争取工作的主动性。要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征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责任感,认真研究当前征收情况,制定征收管理工作方案。要抓紧开展学习培训,认真筹划,积极组织,强化督导。与此同时,要与劳动保障部门一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参保人了解政策交明白费,交放心费。
二、在本着方便缴费人、保证基金安全和体现征收主体原则的基础上,在征收初期,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先行采用多种方案并行的多元化缴费方式,以确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由于各地情况不一,省局统一印制二联次和四联次的《湖北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只要是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使用《湖北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趴其领发、使用和保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和湖北省地税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若干规定》(鄂地税发(1998)241号)。
四、以学校和社区作为一个缴费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学校和社区归集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定期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汇总解缴,如缴费个人需要《湖北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的,可持相关证明到主管方税务机关开具。
五、各地不论以何种方式征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都不得使用地税收入待解专户,同时严禁新设社保费待解账户,征收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直达金库。
附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