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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印花税政策的复函
你公司《关于明确国际货运代理
印花税
纳税政策的函》(武汉中货运财务函〔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的
印花税
,应由实际收取和支付运费的承、托运双方分别就运费结算凭证,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贴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货运业务,其结算的运费属于代垫性质,在帐务处理上记入往来科目,故对其收取和支付运费的结算凭证不征收
印花税
。
关键词: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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