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湖北税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2008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单位请示的批复

武汉市、黄石市、襄樊市、荆州市、宜昌市、十堰市、孝感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关于2008年新增加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单位的请示》(华中销鄂字〔2008〕24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434号)、《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4号)、《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该公司527户分支机构(详见附件)名单印发给你们,该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名单
附件略
关键词: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