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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抄报税系统推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更好地服务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征纳双方办税效率,按照企业自愿、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抄报税系统。现将《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抄报税系统推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抄报税系统推行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更好地服务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征纳双方办税效率,按照企业自愿、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抄报税系统(以下简称远程抄报税系统)。
  一、推行对象
  全省具备条件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
  二、推行目标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已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的企业的推行工作。并逐步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防伪税控企业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三、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远程抄报税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9﹞155号)的规定,远程抄报税系统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户150元/年,而网上认证系统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户200元/年,一机一卡开票系统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户407元/年。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单套系统方式或者多套系统组合的优惠方式交费,具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1.单套系统方式
  (1)一机一卡开票系统(407元/年)+网上认证系统(200元/年):组合优惠价格为600元/年
  (2)一机一卡开票系统(407元/年)+远程抄报税系统(150元/年):组合优惠价格为550元/年
  2.多套系统组合方式
  一机一卡开票系统(407元/年)+网上认证系统(200元/年)+远程抄报税系统(150元/年),组合优惠价格为650元/年。
  四、推行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班,明确职责
  为保证远程抄报税系统的顺利推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由货劳税部门、征管部门、信息中心、纳税服务部门以及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组成的远程抄报税系统推行工作专班。货劳税部门负责远程抄报税系统推行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征管部门负责协调税源管理部门对远程抄报税系统的推行。信息中心负责远程抄报税系统税务端软、硬件的安装和技术维护。纳税服务部门负责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有关宣传和咨询服务。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确保远程抄报税系统的正常运行。
  相关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国税机关部门之间以及国税机关与技术服务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该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大力宣传,主动引导
  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印发宣传资料、提供12366纳税服务咨询和召开纳税人座谈会等方式,将远程抄报税系统与网上认证系统结合起来,向纳税人宣传推行的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自愿使用两个系统。
  (三)确定重点,逐步推进
  远程抄报税系统推行工作要本着企业自愿,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远程抄报税系统的推行,应以开通了网上认证系统的企业为重点对象,逐步向具备一定条件的其他防伪税控企业推进。
  (四)统一培训,确保实效
  远程抄报税系统培训工作由市州国税机关统一组织,负责安排培训场地。航信公司负责具体培训工作,培训对象包括所有一机一卡的防伪税控企业,培训内容包括远程抄报税系统和网上认证系统,培训免收培训费、资料费等一切费用。各市州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远程抄报税系统具体推行方案和培训计划,并于4月底前上报省局,全省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加强监督,优化服务
  1.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各地国税机关的推行计划,按时完成企业端软件的安装、设备调试,做好技术服务,确保企业端远程抄报税系统正常运行。
  2.技术服务单位在服务远程抄报税系统过程中,严禁借机搭售各种软、硬件和其他商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监督,一经发现,立即暂停推行工作,待查明原因后再做安排。
  3.技术服务单位与纳税人应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抄报税系统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督导,及时解决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禁国税人员参与任何产品的推销活动。
  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都要设立服务投诉热线,为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受理服务投诉。
  5.省局将根据各地推行动态,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关键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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