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税函﹝2010﹞75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观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教育附加,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