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鄂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预缴,由该分支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报省局确认后,按照国税函﹝2010﹞62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不属于国税函﹝2010﹞623号第一条规定范围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相关规定执行。
2、中石油、中石化在鄂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需预缴的各分支机构的预缴比例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下辖的三级分支机构,暂继续按应纳所得税额3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3、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在国税机关备案或需由国税机关确认的研发费用、资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有关资料报送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层报至省局备案或确认。
4、中石油、中石化在鄂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名单,省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不在总局及省局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