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湖北税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征缴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11﹞86号)第八条规定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省属及中央在鄂生产、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包括各市、县成品油分支机构。因此,各市、县不得对中石油、中石化分设在各地的销售企业重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中石油、中石化参股、控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主体设立的加油站的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属地征收。

关键词:税务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