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湖北税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会展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2011〕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等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主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会展业务的,可按扣除支付给承办单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承办单位,可按向主办会展业务的单位收取的全部费用,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有关会展业征收营业税的管理规定由你局自行研究制定。
 

关键词:营业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