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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及时将政策宣传到位。同时,要严格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有关要求,加强审核工作,按时上报信息。
  二、卷烟生产企业仍按5号令的规定,上报2011年度的卷烟生产经济指标。上报表格为《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和《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
  卷烟批发企业上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和《卷烟牌号信息表》,首次上报表格所属期为2012年1月份卷烟批发企业的销售明细。
  三、《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和《卷烟牌号信息表》的电子数据文件通过FTP上传省局,上传路径为“省局FTP:84.16.16.12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2012年1至12月税二组卷烟消费税价格信息采集”。
  四、各地卷烟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中的任何一项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报告省局,上报路径同上。
 

附件2:接收电子数据文件说明.doc
附件3: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名单.xls
附件4:全国卷烟批发企业名单.xls
关键词: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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