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地税局:
为规范排污费稽查,保障排污费依法核定,足额征收,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10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排污费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排污费稽查工作长效机制,将排污费稽查工作纳入日常环境执法内容。
二、稽查工作严格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等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对各地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省环保厅进行重新核定,并向被稽查对象送达《排污补充核定通知书》。
三、省环保厅稽查出的排污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开票征收,按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90%作为省预算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以省环保厅传递的经被稽查对象签收的《排污补充核定通知书》为征收依据。
四、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地税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凡在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 件:1.排污补充核定通知书
2.排污费核定信息传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