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税效率,打造最优办税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9﹞189号)文件规定,现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二、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应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或提交相关资料。
三、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应按照鄂国税发〔2009〕189号文件的要求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下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结果通知书》(详见鄂国税发〔2009〕189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统一出件。
四、本公告自20012年10月1日起执行,鄂国税发〔2009〕189号文件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其它各市(州)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呈报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下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结果通知书》”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