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
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
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山同级清产该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口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证
印花税。凡符合文件规定,提出申请免征房产税和缓征
印花税的,均应报市局审批。
附件:《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