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
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8﹞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现有资源情况,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矿泉水纳入征税范围,按3元/吨征收。请各征收单位做好组织征收工作。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
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
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闽财税政 ﹝1998﹞10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 ﹝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
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