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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近据个别地市反映,对电信局的电缆、光缆及电话线代维修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国税函﹝2000﹞611号答复称:“根据《
营业税
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有关代维修通信线路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
的规定,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
希知照。
关键词: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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