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车辆承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省局稽查局:
近来省局陆续收到福州、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
车辆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8月30日下发《关于出租汽本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71号)的规定:“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次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
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精神,对出租车公司将营运
车辆承包给个人经营,一次性或分次收取
车辆承包费,不再征收营业税;不论出租车公司在财务上如何核算营业收入,均应作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以全部营运
车辆(包括自有
车辆和投靠
车辆)取得全部运费收入申报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上述规定自2000年8月30日起执行。对出租车公司在2000年8月30日(不含8月30日)之前收取承包费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仓山出租车公司实行
车辆承包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政一﹝1998﹞55号)文件执行,即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