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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批复

市财政局、地税局:
  厦财税﹝2000﹞07号文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闽政﹝2000﹞文190号),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调整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费率的调整办法。同意继续采用按“三税”附征社会事业发展费的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事业发展费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统一减半征收。具体征收率降低为:营业税的2%、增值税的1.5%、消费税的1%。
  二、关于调整费率的执行时间。对2000年1月1日起我市批准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对其它企业的社会事业发展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减半征收;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
关键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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