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00﹞3号)文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
附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市区(包括郊区)、县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86)54号征收教育费
附加的规定执行。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除省政府闽政(85)73号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央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征收教育费
附加。
三、交退库地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
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070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原福建省税务局(﹝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有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