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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
事业
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广播电视
事业
单位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
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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