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规定,并经请示省政府明确,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社会
事业发展费。现将停征后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2001年以前欠缴的社会
事业发展费继续清欠;对2002年1月已征收的社会
事业费,若是属于2001年以前的费款应予缴库,否则应予退还纳费人。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