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表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
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局的
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较大突破。2001年全市
印花税入库近800万元,同比增长近40%,核定征收税款占全市
印花税收入比重达14%。为进一步搞好
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现将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合同及比率重新确定下发,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各级领导、全体干部要提高对核定征收方式在
印花税征管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
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对纳税人不能如实准确提供购销合同及应税凭证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
印花税:
(一)实行
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逾期未办理汇总申报缴纳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对纳税人无法依《征管法》的规定,全面、完整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凭证,如实申报纳税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
印花税的。
三、对于纳税人具有合同性质的支出,可参照本通知以项目支出为计税依据采取核定征收。
四、各基层局要加大对进出口贸易合同、大型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固定资产购销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等薄弱环节的核定工作,不断加强
印花税的征管。
印花税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表
合同种类
行 业
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核定比率(%)
购销合同
工业
购销金额
50-80
商业批发或
以批发为主
70-80
商业零售
40-80
外贸
80-100
房地产开发业
售房收入、房屋开发直接材料费(指为房屋开发、建设而发生的相关原辅材料及设备的购入金额)
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业
加工或承揽收入
80-90
印刷、广告业
70-80
修理、修缮业
40-50
测绘、测试业
50-60
建筑工程勘
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业
经营收入
80-100
建筑安装工
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业
经营收入
80-100
房地产开发业
项目发包总成本
10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业
货物运输收入
70-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业
仓储保管收入
80-100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
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服务收入
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收入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