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2﹞1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办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存在几个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2﹞111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中央直属、垂直管理的全资的中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不含有参股、合资的分支机构)。
二、同意地方教育附加退税比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即: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采取“先征后还”办法返还“三税”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三、同意对已交纳农村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